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

大连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栗子***坨村政府办公楼第三办公楼201室202室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原办公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5号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03民初964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