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24财保1148号
申请人: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宿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如不足则冻结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如不足则冻结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