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5民初5192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67元,减半收取计430.34元,由江苏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