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院

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清远吉百利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5665号
原告: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胡文娟,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村委会双面村两头冚。
法定代表人:麦露。
原告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与被告清远***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撤回对被告清远***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