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3674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杭州简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14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简学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