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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498号 原告:**1,女,200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1之父),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温州市中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606室西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58号。 负责人:**。 原告**1与被告**、温州市中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7月28日,原告**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