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久策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久策气体集团有限公司、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久策气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新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95510305。
法定代表人:何经余,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海顺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0869518L。
法定代表人:罗术,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贤杰
执行员  林 翔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王志翱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