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25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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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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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