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2564号
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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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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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