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2执异141号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其为(2017)沪02执60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以其缺少部分债权转让资料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变更其为(2017)沪02执60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变更其为(2017)沪02执60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