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6268号之二
原告: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8600472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号软件园射手座B234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294572403,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297号3幢104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2元,减半收取15661元,由铸神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