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津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字(2019)第1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津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以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字(2019)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华登峻
审判员 李战军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