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83民初220号
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怡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6693号民事裁定,冻结迁安怡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迁安怡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玄振红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