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3民初12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案件争议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