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5218号
原告浙江***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
法定代表人程伟。
委托代理人韩冰,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斌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