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7223号
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