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7223号 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