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684号
申请人:**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创新麒麟商务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524133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合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7号楼9层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09982360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合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诉前调5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合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