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8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系经销商而不是消费者,故不能以产品责任纠纷进行诉讼,当然就不能以侵权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销售合同,当然就没有约定管辖,上诉人作为涉案的被告,住所地为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该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津0115民初6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以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津01民辖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立案,案号为(2019)津0115民初8984号,因与(2019)津0115民初6867号案件系同一案件,故对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应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8984号民事裁定;
二、对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