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5914号之一
原告: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达,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标,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注销),原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
原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奇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京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奇公司赔偿京通公司2018年3月3日至今支付的全部损失暂计2458040.23元,其中包括人工、机械、水、管理费工程费用、维修更换电熔管件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美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美奇公司系电熔管件的生产者,京通公司系电熔管件的销售者。美奇公司生产的电熔管件“规格为DN110、DN160、DN200三通、直接、法兰根等”(下统称为管件)由京通公司进行销售。京通公司将美奇公司生产的管件在京通公司住所地进行销售,后用于蓟县新城A区地块3、5、6、7、8楼盘及A2-6、7期室外管网。2017年3月,京通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美奇公司生产的管件出现裂缝漏水,经排查出现问题的症状集中在中熔区边缘出现横向开裂、裂缝、沙眼引发的漏水及DN160直接爆裂等情况。美奇公司亦派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勘查并召开分析会,就问题管件得出结论为初步排除工人安装、压力等因素,可能以上出现问题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京通公司认为美奇公司生产的管件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美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京通公司就问题管件向受害方承担了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后依法向美奇公司追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奇公司已于2021年6月15日注销,而京通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美奇公司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前已注销,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已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64元,退还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牛江涛
人民陪审员  张德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