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8984号之三
原告: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标,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坝,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计6981元,由天津京通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牛江涛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