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第2063号
原告: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安区小召乡岗曹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第三人: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椹润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