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2222号 原告: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许昌金欧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岗曹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关镇龙兴路3号院。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4元,由原告河南金欧特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