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83民初792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