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4848号
原告: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中港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