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4848号 原告: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中港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艾维美程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