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的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G-032号至G-038号七处房产和广国用(2006)第34号、广国用(2007)第140号土地,尚有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分布在上述两处土地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房产证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G-083号房产。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的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院内的广国用(2006)第34号和广国用(2007)第140号土地上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