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1748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兵、宋文文,山东万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被告:张勇,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刘志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第三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张相忠,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刘志强及第三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春芳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