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3829号
原告: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4051676。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天力物资经贸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汉江道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70936P。
法定代表人:张之兵,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天力物资经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1元,减半收取计5920.5元,由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