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即其名下的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G-032号至G-038号、G-083号八处房产和广国用(2006)第34号土地;申请执行人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25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经查,涉案的八处房产交叉位于广国用(2006)第34号土地广国用(2007)第140号土地上,且在同一厂区,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土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首封上述两处土地的东营区人民法院回函同意本院一并处置。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房权证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G-032号至G-038号、G-083号八处房产和广国用(2006)第34号、(2007)第140号土地,并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广国用(2006)第34号和广国用(2007)第140号土地上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G-032号至G-038号、G-083号八处房产和广国用(2006)第34号、广国用(2007)第140号土地及两宗土地上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偿还借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