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与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康泰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旭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政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东国际时尚物料城开发(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