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德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龙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瑞德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瑞德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为更好查明案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足以导致解除合同,故本案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妥。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9日,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甲方)与浙江瑞德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德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条款,由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宏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