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民终2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原名昆山西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智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翼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乔,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钮魏,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于2009年4月15日进入华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华天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损失公司财物,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公司可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公司纪律或劳动合同或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仓管工作,2015年2月26日华天公司认为***在工作中违反仓库验收标准作业流程,未将客户发给华天公司的9片晶圆从包装中取出,并将该包装箱送往包装废料处暂时放置区域,将废包装箱处理掉,导致9片晶圆被直接当垃圾处理而遗失(***否认此事实)。2015年4月1日***任仓库领班。2015年5月22日华天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9片晶圆事件)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华天公司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4831元。
嗣后,***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803元。华天公司要求***因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00元。该委作出裁决:一、华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803元;二、驳回华天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华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原审原告华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驳回***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赔偿其损失4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进入华天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华天公司认为客户发给华天公司的9片晶圆由***收货,***不予认可,但华天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送货签收单而证明上述货物由***接收。华天公司又认为该批货物放在箱底(夹带),提供的视频资料(截图),只能证明当时现场情况,即当时***在现场情景,并不能证明箱内有9片晶圆之事实,也不能证明***按废包装箱(夹带9片晶圆)处理之事实,故华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客户发给华天公司9片晶圆之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该批货由***签收,更不存在***按废包装箱处理了9片晶圆之事实,华天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事实依据,应当认定华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13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62803元。根据上述认定,华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4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1、华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二倍金628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驳回华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华天公司负担。
上诉人华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赔偿其损失45000元。
被上诉人***则表示服从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华天公司认为客户发给其的9片晶圆由***收货,但未提供相应的送货签收单予以证明,***对此亦不予认可。华天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在现场,但不能证明箱内有9片晶圆,更不能证明***按废包装箱将之进行处理的事实。综上,华天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客户确实发给华天公司9片晶圆,也无证据证明9片晶圆由***签收,更无法证明***按废包装箱处理了9片晶圆,华天公司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事实依据,华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认定,华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45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华天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立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代理审判员 俞 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