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9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恒远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智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山市恒远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恒远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山市恒远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丁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