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昆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7549513-6
委托代理人:**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瑞德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机构代码:66234834-8.
申请执行人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5民终66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欠款,如未按期给付由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人***对该执行案件提供担保,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5民终6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