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某;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4764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向其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前,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