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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财保441号
申请人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7号6-19、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086530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7号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82810138。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重庆中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重庆中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23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9)***第730号函将申请人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89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6月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201)渝0103渝仲字第730号裁决书。现申请人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瑞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