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2民终4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9327063T,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成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N7TE3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汇才路2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成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4)苏1203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成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成泽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就案涉项目成泽公司是受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新点公司)委托与广源公司签订合同,并非合同交易的当事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广源公司也是与国泰新点公司进行对接,故成泽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广源公司在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泰州国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会展公司)为第三人,一审法院未同意该申请,程序违法,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诉讼效果。国泰会展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是广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广源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装修改造,至于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运行软件费的负担并没有约定。成泽公司与广源公司就软件安装订立了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但施工过程没有与广源公司对接,工作成果没有告知广源公司或向广源公司交付,导致广源公司就软件费的承担与发包人未能沟通协商。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软件费,基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发承包人对此没有约定等原因,广源公司并不是软件费当然的承担者,而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包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广源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在庭上法官回复因成泽公司不同意追加,本案暂不追加国泰会展公司为第三人,如其认为应当追加,另行通知。第三人的追加并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一审判决明显程序违法。因国泰会展公司不参与庭审,导致本案事实特别是项目对接及验收等案件事实未能查明。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成泽公司当庭提供的“验收报告”,广源公司表示庭后核实,书面提供相关意见。从形式上讲,两份“验收报告”与广源公司项目没有关联性,“验收报告”主体并不涉及广源公司、整体项目发包人国泰会展公司。从内容上,相关公司也仅是在复印件上盖章,即使有印章也仅彩打的复印件,所以,该两份“验收报告”不符合广源公司与成泽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广源公司对该两份“验收报告”真实性表示不认可,并就关联性等相关问题提供了书面补充质证意见,但一审未予回应,同样存在程序违法。四、一审判决广源公司赔偿成泽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0元,广源公司认为偏高,应适当调整减少。广源公司与成泽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是本案关于软件费的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争议,即使广源公司构成违约,也并非恶意违约,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并不以支付为前提,当事人即使胜诉,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也不必然全部由败诉方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广源公司承担的律师代理费偏高。
成泽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有据,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两份购销合同均是广源公司与成泽公司签署,双方是合同相对方,不存在广源公司所称成泽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二、广源公司要求追加的当事人与本案合同履行没有关联,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三、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多次对账,并且发送验收材料。2024年1月,成泽公司向广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合同款项。广源公司再次组织成泽公司以及安装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验收,但是广源公司不肯出具书面材料。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实际使用人同样可以验收,且政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23年就已实际交付使用,所有通过验收的设备、软件目前仍在使用中,不存在广源公司所谓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实的情况。四、双方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及诉讼成本,本案中成泽公司一审支付的代理费用符合标准,也有合同依据,应当由广源公司方承担。
成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源公司支付成泽公司《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货款46923元及违约金2346.15元(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向对方支付0.3%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5%为限度);2.判令广源公司支付成泽公司《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货款138386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1248867.9元货款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35000元货款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广源公司支付成泽公司律师费80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元;4.请求判令广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0月14日,广源公司(购买方、甲方)与成泽公司(提供方、乙方)签订《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南迁改造项目”)的采购、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相应价款后获得“交易中心南迁改造项目”的使用权,有权合法使用“交易中心南迁改造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2499930元。其中软件部分价款为1350000元,不含税价为1273584.91元,税率为6%。硬件部分价款为1149930元,不含税价为1017637.17元,税率为13%。付款方式(软件部分):合同签订且硬件安装结束后一周内,支付预付款,为软件价款的30%,计405000元;软件部分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软件价款的60%,计810000元;软件价款的10%,计135000元,在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付款方式(硬件部分):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硬件价款的25%,硬件全部生产后发货前,付至97%。硬件全部到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计1149930元。每次付款前均需开具符合国家及合同相关要求的发票。货物的质保期为壹年,自甲方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知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到货验收。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或最终用户须在一个月内组织验收,甲方或最终用户(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何一方对本项目完成验收并加盖公章,即视为本合同约定的项目验收通过。如因某方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暂停或终止的,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支付。
成泽公司依约供货,并向广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22年10月14日,广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成泽公司支付287482.5元(即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硬件部分价款1149930元的25%)。2022年11月14日,广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成泽公司支付827949.6元累计付至上述合同约定的硬件部分价款1149930元的97%。2023年6月30日,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出具验收报告,载明:“系统已按合同要求开发到位,培训已完成,系统运行正常,验收比例为100%,验收通过,后续不会再组织其他形式的验收。”
2022年10月19日,广源公司(需方、甲方)与成泽公司(供方、乙方)签订《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产品。产品总价1804100元,该价格包括产品及其运输、装卸、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用。硬件部分开13%增值税发票,对应增值税税额为207551.33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作为预付款,硬件全部生产后发货前付至97%。硬件全部到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总计1804100元。每次付款前均需开具符合国家及合同相关要求的发票。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且收到甲方全额预付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产品。货物的质保期为壹年,自甲方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知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到货验收。乙方负责在现场安装、调试合同产品,使合同产品具备运行条件,并交付合同产品有关的文档。安装调试期为5个工作日,自到货验收合格且甲方提供安装现场及符合本条件要求的安装调试条件之日起计算。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提出安装验收申请。在乙方提出安装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如果在乙方提出安装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作出确认或否决及其原因的书面答复,或者甲方已经将合同产品实际应用于其运营的,视为安装验收合格。项目最终用户是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甲方或最终用户一方完成验收,即视为验收通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向对方支付0.3%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5%为限度。如因某方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暂停或终止的,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支付。
成泽公司依约供货,并向广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22年10月25日,广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成泽公司支付451025元(即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总价1804100元的25%)。2022年11月14日,广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成泽公司支付1298952元,累计付至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总价1804100元的97%。2023年4月24日,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出具验收报告,载明:“系统已按合同要求开发到位,培训已完成,系统运行正常,验收比例为100%,验收通过,后续不会再组织其他形式的验收。”就上述两份合同剩余货款向广源公司催要无果后,成泽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会展中心一期W3馆、W5馆及办公楼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为国泰会展公司,施工单位为广源公司,该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竣工,于2023年1月13日经验收。
一审再查明,2024年6月18日,成泽公司就本案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为80000元。次日,成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支付80000元,该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泽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担保费3000元。
本案诉讼中,广源公司申请追加国泰会展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成泽公司不同意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庭审中,广源公司对成泽公司主张的两份合同的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及总欠款的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原告应当是国泰新点公司,且软件费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成泽公司与广源公司签订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及《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广源公司申请追加国泰会展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认为本案原告应当是国泰新点公司。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的主体系成泽公司、广源公司,广源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两份合同所涉工程均已通过最终用户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成泽公司向广源公司开具发票,广源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广源公司对成泽公司主张的两份合同的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及总欠款的金额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成泽公司主张广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的金额予以支持。关于成泽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广源公司未依约付款,已属违约,应赔偿成泽公司损失。结合两份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广源公司的违约程度,成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亦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成泽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成泽公司已实际支付该项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成泽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成泽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3000元,成泽公司、广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该项费用的负担并无明确约定,亦非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一、广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泽公司《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货款46923元及违约金2346.15元。二、广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泽公司《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货款138386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488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广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泽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0元。四、驳回成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10元,由成泽公司负担800元,由广源公司负担13410元。
二审中,成泽公司补充提交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验收报告原件。广源公司对验收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验收报告所涉及的施工合同并非案涉双方所签订。同时,验收报告主体为国泰新点公司和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泽公司和广源公司并非验收报告主体,不能作为所涉项目验收依据。成泽公司补充意见为,该验收报告记载的甲方单位即为成泽公司,只是由成泽公司的乙方单位国泰新点公司概述验收项目内容,最终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验收,符合合同要求,且验收报告后附施工内容与案涉合同要求一致。
广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广源公司对成泽公司主张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硬件购销合同》项下欠付款项46923元无异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相对方应如何认定;二、案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是否已通过验收;三、成泽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调整降低。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中,成泽公司提交广源公司盖章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广源公司亦向成泽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收取发票。由此可见,上述合同相对方应为广源公司和成泽公司。广源公司申请追加国泰会展公司为第三人,一审基于合同相对性未追加国泰会展公司为第三人,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广源公司或最终用户须在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广源公司或最终用户(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何一方对本项目完成验收并加盖公章,即视为本合同约定的项目验收通过。成泽公司已提交最终用户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印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认定案涉项目已验收通过。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合同均约定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支付,成泽公司已支付相应律师费用,广源公司主张调低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广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