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浙0105民初1047号
原告: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7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宣传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17日,发布广告如下:都市快报官微次条推文(原创)、快报房产头条推文(转发)、橙柿互动App房产频道推文(转发);服务期限内的广告费为人民币70000元;如服务期限届满,广告投放总额未使用完的,应视同已经在协议期限内用完。2023年12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前述广告发布义务且被告亦已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于2025年12月1日向被告提供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约,被告应于2024年11月17日之前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原告需提供某官微次条推文(原创)、某头条推文(转发)、某App房产频道推文(转发)服务,一共三个资源全部使用完毕,被告才需支付广告费,但原告只完成了某官微次条推文(原创)服务。原告提供的验收报告,并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所以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广告费用7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10月,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广告宣传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按约定和甲方要求发布甲方广告,广告内容为房地产,广告发布平台为某矩阵;服务期限为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服务期限内的广告费总额为70000元,包含某次条推文(原创),某头条推文(转发),某App房产频道推文(转发);付款方式为甲方于2024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如服务期限届满,广告投放总额未使用完的,应视同已经在协议期限内用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或者停止广告的发布和其他服务等内容。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广告服务事宜。2023年12月5日,原告在某公众号发布某次条推文。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服务费,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广告宣传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某官微次条推文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7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广告费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