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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坤鑫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5民初1035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2-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乙公司承担。 被告乙公司辩称,对欠付案涉款项无异议,未付款的原因是公司请款流程未完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被告乙公司委托原告甲公司为其杭州山语四季项目在《都市快报》发布新媒体广告。合同约定,广告投放时间为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30日,投放内容为:都市快报官微二条文章推广1次、都市快报官微头条顶部贴片1次、都市快报头条号文章发布1次、快报房产微信头条1次、快报房产微信头条顶部贴片1次,广告费为人民币100000元,于广告投放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若乙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经原告同意,案涉合同项下的广告延期投放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3月21日。截至2022年3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广告发布义务。被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上坤山语四季新媒体推广服务合同》、《上坤集团杭州山语四季项目都市快报网络投放排期》、发布验收照片、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聊天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被告确认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3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尚欠付原告广告费50000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确定以未支付广告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8日起算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广告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广告费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广告费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5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