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73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成,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园,男,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莫士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理,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