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220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莫士安。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9月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