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241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莫士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靓,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