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7444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莫士安,董事长。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