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3897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
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士安。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田力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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