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41号院1号楼4层E-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皓者,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上诉人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章云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融创公司)、原审被告张皓者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九章云极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般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首先,本案不涉及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文档。天云融创公司并未主张计算机程序侵权。天云融创公司主张的《天云大数据分布式数据科学平台使用说明书》不属于计算机文档,该文档为天云融创公司为其公司和产品介绍与宣传所制作的文档,是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应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天云融创公司主张的《MaximAI***》系对软件产品的一般性介绍,并非具体对计算机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进行介绍,亦不属于计算机文档。其次,本案为一般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范围。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云融创公司未作答辩。 张皓者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从天云融创公司的起诉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中天云融创公司起诉主张北京九章云极公司的“APS数据科学平台产品***”的大量内容与天云融创公司MaximAI平台文档相同或近似且上述文档是软件配套部分,天云融创公司明确主张北京九章云极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天云大数据科学平台V1.0软件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行政案件。本案中,北京九章云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北京九章云极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11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 审判员:***、徐 飞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 帅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30日 关 键 词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文档;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张皓者。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确定管辖时应当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主张。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