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2399号
原告:成都***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寇攀。
被告:吴兴华夏办公设备商行,住所地:湖州市外环东路206号。
经营者:夏建煌。
原告成都***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华夏办公设备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