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2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蒋卫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大力神公司履行了给付8436232.13元货物的义务是错误的。大力神公司没有提供其与新兴公司的供货合同,双方对供货数量是不确定的。大力神公司也没有提供向新兴公司供货的送货单、过磅单等证据证明履行了交货义务,大力神公司提供的是复印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增值税发票不应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2、原审认定新兴公司支付大力神公司货款数额为7028905.61元是错误的。新兴公司支付的货款总额是7128905.61元,有付款凭证为证据,原审依据大力神公司自己制作的记账明细来否认新兴公司的付款数额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新兴公司向大力神公司赔偿违约金是错误的。大力神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提供的为复印件,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求支付违约金必须要有合同的明确约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兴公司虽对大力神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数额不认同,但认可使用了大力神公司的货物,而新兴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因此应以大力神公司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依据,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新兴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大力神公司主张付款凭证中的10万元为退回的保证金并提供了记账明细及新兴公司的付款单据等证据,对此新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审认定付款数额为7028905.61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原审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
综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艳辉
审判员吴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甄佳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