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武陵区昌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02民初3384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昌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皇木关社区1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永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蒋卫红。
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昌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与被告长沙大力神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力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浏阳市,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昌华公司主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加工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大力神公司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货物交付地在湖南省浏阳市。关于合同性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昌华公司向大力神公司开具的发票来看,是销售各种液压配件的货款,且销货清单列明了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等,而不是提供加工服务的报酬,昌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无法确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大力神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