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4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樟树镇炉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80345896B。
法定代表人:黄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县大成桥镇永胜村(大成桥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572240878X。
法定代表人:喻正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湘民申1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24执13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蒋利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