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53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大成桥镇永盛村(大成桥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喻正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军(特别授权),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12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10月26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宁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货款109138元、利息78361元(已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