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执他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仲裁字〔2025〕04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案号(2025)鄂06执363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阳仲裁委员会筑仲裁字〔2025〕0417号裁决一案指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玥